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明確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有關事項。
通知明確,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車主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將符合《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可以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順延至2011年1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補貼標準、申請和發放辦法等不變。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
截至目前,全國共辦理補貼車輛18.2萬輛,發放補貼資金24.6億元,拉動新車消費220億元。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將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黃標車和老舊汽車的進程,對促進節能減排、有效利用資源、發展循環經濟具有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