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 商建規函[2010]29號 關于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用戶: 1月27日,我們對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進行了第二次調整升級,增加了補審、排量查詢、系統快信等功能,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管理系統對有關補貼申請進行確認后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補貼資金的工作,需通過管理系統新增的補審功能進行,補審及其他新增功能的具體操作說明見附件一。 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調整后,報廢“黃標”轎車參與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統一的6000元,變為按排量分成三檔,分別為18000元、10000元和6000元。由于1月6日前錄入的部分報廢轎車不含“排量”信息,因此,對于這部分轎車信息,如果在1月27日補審功能上線前已進入“需要商務部門審核階段”,需先按原轎車補貼標準進行審核,再通過補審功能按照新標準對此類轎車進行補審。 三、我們通過汽車排量數據庫,對已錄入管理系統的轎車信息的排量數據進行了自動補填,但仍有部分轎車因信息不全、填寫不正確等原因,導致系統無法自動補填。對于沒有排量信息的轎車,聯合窗口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聯系回收該車輛的拆解企業如實提供需車輛的信息,包括品牌名稱、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車輛類型、完整的車輛型號、發動機排量等,根據企業提供的排量信息進行審核或補審。 四、對于申請轎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如果車輛型號編碼方式為英文字母接數字(例:XL7100),數字首位為不是“7”的,要與收車企業核實該車輛相關信息,如果企業提供的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車輛類型含有“轎車”字樣,應按轎車進行審核。 五、聯合服務窗口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政部商務部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允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同時享受的通知》(財建[2010]1號)規定的條件及上述有關要求,認真審核車主提交的補貼申請資料。 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嚴格按照報廢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記載的內容,準確、完整填寫回收拆解車輛的相關信息,特別是車輛的品牌名稱(例:上海大眾桑塔納)、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車輛類型、完整的車輛型號、發動機排量等,并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以便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核實車輛信息。其中,如車輛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車輛類型含有“轎車”字樣,車輛類型應填寫為“轎車”;如車輛類型登記為“小型載客車”、“微型載客車”,但是車輛型號編碼方式為英文字母接數字,數字首位是“7”的,車輛類型應填寫為“轎車(小型載客車)”或“轎車(微型載客車)”。 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盡快將此文轉發至各地市商務主管部門、汽車以舊換新各聯合服務窗口。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